• 2007-08-07

    七宗罪之强奸 - [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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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友情链接都点一遍,除了may之外,其他人更新的频率还不如我,大家都挺忙的,不过还是小小BS一下。

     

             今天休息,为了吸引眼球,我决定中间插播一段关于强奸的文字,给大家提提神,也算是普法了。不是有首歌这样唱:强奸,强奸,强奸------我们的队伍像太阳......

     

             无可否认,强奸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行为之一,作为最主要的性犯罪也有相当的传统,在公娼和私娼的时代已经屡见不鲜,更何况在禁娼的今天?食色性也,是至理名言。

        不过先说明一点,一般的卖淫和嫖娼是违法行为,还没到犯罪的程度,不在讨论范围之内。

     

        所谓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分析强奸罪,还是得从法条说起。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这个法条是我最熟悉的法条之一,没事就要拿出来看看,摸摸......废话就不多说了,下面来具体分析一下这个华丽的236条。

     

            分析之前,先说一下强奸罪的构成。236条所保护的是妇女不可侵犯的性权利和幼女的身心健康;实施强奸行为的是14岁以上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当然,女性也可以犯强奸罪,后面会提到);客观上强奸者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了妇女;主观上强奸人有强奸的故意,以上就是强奸罪的犯罪构成,缺一不可。

            下面,我用广为流传的甲男和乙女的故事结合强奸罪的构成来讲一下我对强奸罪的看法:

     

             1.怎样算是强奸?

     

       甲男欲强奸乙女,他把乙女摁倒在地,强行脱掉裤子......到这里故事花开三朵,分别表之。情况一,甲男的xx刚接触乙女的oo,警察叔叔及时赶到,阻止了惨剧的发生。情况二,事情进行到中途,警察叔叔赶到,坏了甲男的好事。情况三,甲男把强奸进行到底,完事了警察叔叔才来。这三种即为认定强奸行为的三种说法:接触说、插入说、满足说,这三种说法大家看字面意思也不会理解错,我就不再解释了,至于哪一种为准,我们来分析一下。

    第一,接触说(此处指双方性器官的接触)若采取此说,则情况一甲男即为强奸,乙女则为被强奸。甲男觉得自己比窦娥还冤,他都还没进入正题嘛;再说乙女,她明明跟甲男没什么实际的性交行为,却偏偏要背起被强奸的耻辱,简直比甲男还惨,所以综合来看,接触说不算科学。

    第二,我们先看满足说吧,若采取此说,则要以甲男完事后心满意足为标准,若是情况三中警察叔叔赶来后,甲男说“我还没满意,你再等会儿”,警察叔叔为了给甲男定罪是不是要眼看着甲男再来一次?要是甲男还不满足呢?所以虽然广大甲男们力挺此说,也还是不予采用。Ps:应该不会有人支持以乙女的满足为标准的吧。

    剩下插入说,这是目前采用的通说,即xx进入oo,就是形式上的“强奸”。

     

    2.哪些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情况一:甲男要强奸乙女,乙女不从,甲男将乙女的嘴堵上,手捆起来(注意:此处一般是不捆脚的,不信你试试),并且扇了乙女一耳光,乙女不能反抗,甲男得逞-------此为暴力手段,直接作用于乙女的人身。

    情况二:甲男欲施暴,乙女奋力反抗,甲男说:“乖,不然我就把照片寄到你家里和单位。”乙女仍然不从,甲男又说:“丫再不听话,我削死丫的。”乙女不敢再反抗,甲男遂得逞--------此为胁迫手段,对乙女实施精神控制。

    情况三:甲男想与乙女发生关系,乙女不同意。甲男就在乙女的饮料中下了安眠药,趁乙女熟睡之际摸上前去,乙女根本不知反抗,甲男又得逞--------此为其他手段,就是除了暴力、胁迫之外手段的统称。

    当然,真实案例中往往不只使用一种手段了。

     

    3.什么是强奸的故意?

     

    所谓强奸的故意就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而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这包括主观上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背了妇女的意志和客观上确实是违背了妇女的意志。就是说:

    情况一:甲男欲强奸乙女,乙女假意反抗,其实她心里不知道多开心,那就不能按强奸论处。

    情况二:甲男和乙女是邻居,关系和睦。有一日,甲男见乙女家门敞开,敲门无人应答。出于关心,甲男进门看个究竟,客厅没有人。甲男走到卧室,看见乙女正在睡觉,甲男刚转身准备离开,乙女醒来发出一声呻吟,甲男回头,乙女揉着眼睛,轻声说道:你站在那儿干嘛?这句话语带双关,甚是微妙,甲男以为乙女有需要,遂上前发生关系,乙女虽有反抗,甲男却都以为是勾引。此处甲男并无强奸的故意,所以不构成强奸罪。

    情况三:甲男与乙女是情人,一日甲男又来找乙女开心,进屋后发现乙女正在睡觉,便摸上前去.......却不知当日乙女并不在家,床上的乃是乙女的双胞胎妹妹丁女,丁女有失眠症,服了安眠药睡着了,白白被奸了一场。甲男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虽然丁女很冤,却也只能要求赔偿,并不能以此将甲男定罪判刑。

    情况四:甲男明知乙女是持续性精神病人或者是重度痴呆者,甲男说:“come on”,乙女并无反对,遂与甲男发生关系,视为违背乙女的意志,以强奸论。

    情况五:甲男不知道乙女是持续性精神病人或者是重度痴呆者,甲男无强制,乙女无反对,发生性行为可不视为强奸。

    情况六:乙女是间歇性精神病人或者轻微痴呆者,不犯病时与常人无异,甲男在其未犯病时征得乙女的同意与之发生关系,不视为强奸。

    情况七:甲男明知乙女未满14周岁或者可能未满14周岁,而与之发生关系的,无论乙女愿意还是不愿意,都以强奸论处。但若乙女虽然不满14周岁,却长得人高马大虎背熊腰,并且对甲男隐瞒其年龄,以求发生关系,可不视为强奸。

     

    4.什么叫违背妇女的意志?

     

    首先,这里所谓的意志是指的妇女不同意发生性交行为的意志。而违背妇女的意志,简单的说,就是妇女不愿意,你硬要来,就可视为违背妇女的意志。

    最简单的情况:甲男说:“来吧”,乙女说:“哥屋恩”,甲男霸王硬上弓,就是违背了乙女的意志。

    情况二:甲男与乙女自愿发生性行为,完事后可能乙女觉得不爽,心生怨恨,又告甲男强奸的,不能以强奸定罪。

    情况三:甲男强奸了乙女,但乙女事后并未告发,可能仔细一想还比较过瘾,又自愿与甲男再次发生关系,可不以强奸论,因为显而易见第一次强奸并未给乙女造成严重的伤害,是强奸转化为通奸的例子。

    情况四:乙女是卖淫女,甲男向其买淫,乙女拒不接客,甲男遂强行与之进行性行为,同样是违背妇女的意志,以强奸论。

     

    5.强奸要不要求妇女进行反抗?

     

    答案是不需要,前面说了由于强奸者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致使妇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不反抗并不代表妇女是愿意的,所以反抗与否并不妨碍强奸罪的成立。

    关于反抗,还有一个词叫作“半推半就”,就是甲男的强制行为不明显,乙女的反抗也不明显,有点愿意又有点不愿意,就叫甲男与乙女在半推半就的情况下发生关系。这种到底能不能以强奸论,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看是“推”的成分多些还是“就”的成分多些,主要还是看有没有违背乙女的意志,要是确实违背了,不论甲男的强制手段如何的不明显,也算强奸。

     

    6.女人能不能犯强奸罪?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妇女不能单独构成强奸罪的主体,但可以在以下两种情况构成强奸罪。

    情况一:甲男要强奸乙女,丁女在旁实施捂嘴、摁手、脱裤子、拍照或者给乙女下药等协助行为,甲男和丁女都构成强奸罪,丁女是共犯。

    情况二:丁女和乙女有仇,丁女为了报复,教唆13岁的甲男去强奸乙女,甲男开开心心强奸去,高高兴兴得逞回。由于甲男未满14周岁不构成犯罪,所以此案中,丁女单独构成强奸罪,是间接正犯。

     

    7.男性被侵犯了怎么办?

     

    这要分四种情况。

    情况一:甲男欲强奸乙女,一日夜深摸入乙女家中,见床上躺着一人,此人其实是乙女的弟弟丙男(友情出演),甲男误将丙男当作乙女而摸上前去......一探之下甲男极为扫兴,因为这是甲男意志以外的原因,当属犯罪未遂。

    情况二:甲男是GAY,看上了丙男,强行鸡奸得逞,是不能以强奸罪定罪处罚的,因为236条保护的是妇女不可侵犯的性权利和幼女的身心健康,这之中并不包括男性的性权利,本案中并没有女性受害,所以不构成强奸,这肯定是违法,但还不是犯罪。不过在过程中若造成丙男轻伤以上的人身伤害,可定故意伤害罪。

    情况三:丁女膀大腰圆,孔武有力,丙男瘦弱娇小,吹弹得破。丁女强行与丙男发生关系,丙男反抗无效,丁女得逞。此例同上,没有女性受到侵害,是违法,但不构成强奸。

    情况四:情况二、情况三中的丙男若是未满14周岁,甲男和丁女可定为猥亵儿童罪。

     

    8.通奸和强奸的区别

     

    所谓的“奸”包括通奸和强奸,通奸是指双方都有配偶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发生的不正当性行为。都是指不正当的性行为,二者的主要区别就在于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通奸属双方自愿行为,而强奸属男方自愿,女方不愿的行为。不过它们是可以转化的:

    情况一:甲男强奸乙女,乙女事后并未告发,又再次和甲男发生关系的,属强奸转化为通奸。

    情况二:甲男与乙女通奸,某天甲男提出要求,但乙女当时没心情所以拒绝,甲男求奸不成便霸王硬上弓,乙女可告甲男强奸,属通奸转为强奸。

     

    9.未成年人的强奸罪认定

     

    首先,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是不需要负任何刑事责任的,如果你行的话,随你开心,但政府一般会把你收容教养个几年,帮助你茁壮成长。

    14不满16周岁的少年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以上三个条件“偶尔”、“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要同时具备,触犯一条则追究其刑事责任,自己要注意。

    16周岁以上的,负全责,最好就别干了。

     

    10.婚内强迫性行为的认定

     

    甲男和乙女是夫妻,甲男要,乙女不要,甲男一定要,乙女还是不要,甲男就强行要了......对于这个问题,学界和实务界一直也没有统一的观点,比较主流的观点是不支持将此定为强奸罪的。原因是:

    一、从最刑法定的原则看,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虽然法律没有明文将夫妻间的强制性行为排除在外,却也没有明文将此行为规定在内,反观刑法的立法意旨,这种特殊情况如果确是犯罪,理应明确做出规定。

    二、夫妻间的性生活双方互相享有的权利和负有义务,是正当的性行为,不宜称其为“奸”;理应被排除在“强奸”的范畴之外。

    三、从实际上看,婚内强迫性行为如果成立强奸,对丈夫定罪判刑并不能使妻子得到保障。目前来看,虽然有越来越多的女性能自主独立,但中国大部分地区尤其是农村,男性依然是家庭的支柱,妇女对丈夫有很大的依赖性,妻子告倒了丈夫不但要面临生存的压力还要面临家族和社会舆论的压力,虽然无奈但却是事实,故此不宜定为强奸。

    Ps:如果丈夫的强制行为符合260条构成的,可定为虐待罪。

     

    差不多了,还有值得说一下的就是,强奸罪的法定刑升格的情况有五种,上面已经列出,其中最后一种“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中需要甲男们注意的是:“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不但包括强奸者造成的重伤和死亡结果,也包括由于被强奸后,被害人心灵受创而自残和自杀行为造成的结果,一定要小心。

     

    另外,恋爱过程中的不正当性行为,可参照通奸的情况对比处理。还有拘禁,绑架,拐卖和收买妇女过程中发生的强奸行为,这里就不具体讨论了。

          本文只是从理论的角度来讨论,实际操作当然比上述的例子复杂的多,故举例之中有不严密之处不需过多追究。

    最后谢谢甲男、乙女、丙男、丁女的配合演出,希望大家看完了对强奸罪有新的体会,对妇女同胞应有起码的尊重。

     

     

    本人水平有限,有何错漏之处,欢迎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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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5-04 11:12:46

    评论

  • 我都不想再说什么了!!!

    我复习法硕的时候怎么就没看这么仔细呢???
    kinro回复张昱说:
    .......也不用这么大反应吧!
    2007-09-11 07:40:56
  • 我都不想再说什么了!!!

    我复习法硕的时候怎么就没看这么仔细呢???
  • 我都不想再说什么了!!!

    我复习法硕的时候怎么就没看这么仔细呢???
    kinro回复张昱说:
    你也来光顾了,我很欣慰!
    2007-09-11 07:43:11
  • 黄大哥,拜一下, 鄙人你文都同桌。
  • 啊路 你从那里烤的
  • 嘿嘿,普法啊
  • 看完之后,我只想说“我日他DEI啊”
  • 这个我申请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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